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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者狀告施工方未設置警示標誌獲勝室內裝潢 提醒:遇到類似情況第一時間報警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李敏)如果不是道路施工,他不會在深夜咖啡機騎電動車回家時摔倒;
  如果摔倒後不及時報警,他不會在將城建局和施工方都告上法庭後裝潢勝訴。
  昨日,遼寧誠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澍表示,案件勝訴最關鍵的環節就在其摔傷的當時及時報警,警方出具的《報警情況登記膠原蛋白表》可用作證據證實當時摔傷的事實。
  深夜騎電二胎動車回家被絆倒
  事發今年6月份的一個深夜,市民張勇(化名)當天是夜班,回家很晚。
  當天23時許,張勇騎車經過沈陽市皇姑區銀山路(鴨綠江東街至鴨綠江街)時意外發生了。因當天該路段處於施工階段,加之夜間光線較暗,張勇在騎行時突然被凹凸的路面絆倒,當場就動彈不得,左上臂當時就腫脹疼痛。
  由於事發深夜路過的人很少,無奈之下張勇一邊給家屬打電話,一邊撥打了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經診斷,其左側鎖骨骨折,左上臂受傷較重,急診做了緊急救治後被送入另一家醫院接受治療,住了10天才出院回家。醫生要求其必須在家休息2個月。
  張勇越想越生氣,不僅受傷不輕,還耽誤了工作,住院費用累計花了2萬多元。
  狀告施工方未設警示標誌
  張勇記得當時他經過施工路段時並沒有看到警示標誌,認為夜間光線較暗才導致了他摔倒。於是,他將皇姑區城市建設管理局及施工方沈陽豪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張勇的代理律師遼寧誠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澍稱,依據張勇的情況,如果施工方的確未設置警示標誌導致行人摔倒受傷,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城管局當時稱,案發當時是由沈陽豪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現場進行施工,發生的人身損害不應由城管局承擔賠償責任。
  而沈陽豪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則稱,僅是依據原告的單方陳訴,無法客觀證明其是否在施工路段摔傷,並稱公司在施工的路段進行了必要的有效的防護和警示,公司的施工工程為翻修路面,是不會導致原告摔傷的。
  經審理查明,沈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報警情況登記表》證實了張勇當天摔倒的事實。
  另查,原告受傷路段系由被告城管局指定給被告豪德公司,該公司對該路段的管溝恢復工程進行施工,施工期間,該路段沒有封閉,允許通行。
  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因施工期間道路允許通行,在施工期間特別是在夜間,被告更應設置明顯警示標誌和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庭審中,被告豪德公司承認施工現場夜間沒有牌子,故對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城管局並不是事發路段的具體施工人,故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賠償包括傷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22623.8元,其中原告個人自行承擔的部分為7578.4元,被告應予賠償。還有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10天為500元,誤工費6333元、護理費1067元、交通費200元及營養費200元,總計15878.4元。
  ■律師說法
  案件最終勝訴
  多虧傷者及時報警
  遼寧誠銘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澍表示,案件最終勝訴最關鍵的環節就在其摔傷的當時及時報警,警方出具的《報警情況登記表》。
  王澍律師稱,經常會遇到一些類似情況的當事人,後來都因為無法證明當時的情況而無法走法律程序維權。張勇的案例提醒大家在遇到類似情況後應第一時間報警,報警後警方會有報警記錄,屆時可用作證據證實當時摔傷的事實。
  不僅是路面施工致人損傷,之前常有發生因井蓋缺失或損壞導致行人受傷的情況。
  律師表示,井蓋缺失導致他人損傷的,傷者可向井蓋的管理者和歸屬部門提出賠償責任。
  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主任記者 李敏  (原標題:走夜路被絆倒 男子獲賠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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